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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甲5号203
(商标局正后门100米)
在线留言
游客于 2009-09-30 17:07:21 留言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管理员回复: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 (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游客于 2009-09-29 14:58:19 留言说:
专利、商标、版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如何办理?
管理员回复:
双方签定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并报相应授权局或登记局备案。
为使该专利、商标、版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顺利进行,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游客于 2009-09-29 14:56:42 留言说:
通过何种途径获得知识产权争议、侵权的法律保护?
管理员回复:
以下途径: 双方协商;请求管理专利、商标、版权工作的部门处理;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有关人民法院起诉;协助代理机构维护上述权利。
游客于 2009-09-29 14:55:14 留言说:
什么是版权的侵权行为?
管理员回复:
版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我国版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11种侵权行为。
游客于 2009-09-29 14:53:03 留言说:
版权人享有那些权利?什么是邻接权人?
管理员回复:
根据我国版权法,版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
整权4种;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
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有版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3种财产权。
邻接权人不是著作权,狭义上指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广义上还包括出版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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